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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专区 >> 京津冀学前教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章程》
本篇阅读次: 27     日期:2019-04-08

 京津冀学前教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本委员会全称为京津冀学前教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委员会性质:本委员会是由京津冀地区学前教育相关院校、幼儿园、早教中心、幼儿教育培训及玩教具、课程研发等机构和从事学前教育活动的专家学者联合发起,是隶属于一级协会京津冀大数据产业协会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对京津冀地区学前教育行业进行辅助、协调,为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京津冀地区学前教育领域快速发展与完善。

第四条  京津冀学前教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京津冀学前教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乐活大厦A16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京津冀学前教育大数据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进行学前教育研究,组织教育学、心理学、信息化和创业指导等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委员会,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承接和研发国家学前教育相关专业课题、课程。

(二)积极开展大数据与智慧园所的规划、设计、咨询工作,促进互联网+学前教育,优化教学形式和方法,落实李克强总理“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让家长放心安心”的指示!

(三)积极宣传国家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和学前教育先进理念,促进学前教育机构依法办园、规范办园,享受国家政策,提升专业品质。

(四)积极开展园长沙龙、家庭教育讲座、入园调研、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促进学前教育教师团队和广大家长的整体进步。

(五)引领学前教育大学生职业发展,定期开展学前教育大学生俱乐部活动、提供职业规划、就业创业指导讲座,提供就业支持和学前教育专场招聘会等。为学前教育院校和幼教机构搭建合作桥梁,促进学前教育专业人才优化配置。

(六)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活动,进行“优秀园所、园长、老师”的评选和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大赛等,联合主流媒体树立典型、宣传优秀,提升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学前教育企业及有关团体、组织机构、委员会,并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申请加入本委员会,成为单位会员;

(四)凡直接从事与学前教育发展、科研等服务工作的人士,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主任委员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理事会授权委员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举行,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经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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