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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资讯 >>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十三):《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本篇阅读次: 36     日期:2020-03-13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2016〕2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

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4日

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扶持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和管理,不断扩充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公益普惠、质量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河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财政支持管理办法(试行)》(冀教基〔2015〕32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1〕25号)、《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石政发〔2013〕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普惠园)是指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原则,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依法设立、面向大众、办园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

二、认定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办园条件须达到《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幼儿园设置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依法登记。

第四条 开园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无违规办园行为。幼儿园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并按年龄科学分班定额。

第五条 普惠园保教费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在物价部门批准范围内,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参考同级同类公办园收费标准,兼顾物价指数变动情况,以合同约定等方式合理确定同级同类普惠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我市主城区(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普惠园保教费实际收费标准为500元-1200元/生·月,财政补贴250-300元/生·月不等。

第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应当具有相关岗位资质,应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符合相应等级的幼儿园评估要求。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条 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遵循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等有关规定。教育教学环境创设、活动组织形式及内容符合学前儿童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无“小学化”倾向。

第八条 幼儿园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行正常。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以及幼儿园章程等各项规章制度。无安全事故,幼儿园社会评价良好。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认定为普惠园。

三、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年4月1日前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普惠园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条 审核认定。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5月底之前对申报为普惠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一条 市级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区教育局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初步认定的普惠园进行抽评,抽评数不低于所在区认定数的20%。市级抽评结果与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公示授牌。审核认定为普惠园后,各区教育局与普惠园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协议书,每年7月由各区教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园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无异议后授予幼儿园“石家庄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普惠园要在办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牌匾及收费标准。

四、政策保障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普惠园,优先享有各级政府的扶持,获得政府的支持资金,可由普惠园统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购置玩教具、支付租金、改善教师待遇、开展教师培训等。

第十四条 主城区普惠园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以2015年实际收取的保教费为基数,实际收费在1000-1200元(含1200元,不含1000元)的普惠园,每月向幼儿少收250元,政府补助250元;实际收费在750-1000元(含750元和1000元)的普惠园,每月向幼儿少收300元,政府补助300元;实际收费在500-750元(含500元,不含750元)的普惠园,每月向幼儿少收250元,政府补助250元。主城区普惠园在园幼儿数由各普惠园上报各区教育局,各区教育局审核、盖章并上报市教育局。

第十五条 经审核认定的普惠园参加分类评定每升一个等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补贴。已达到城市一类及以上等级并办园规范运行良好的普惠园次年给予6万元/年的扶持发展资金。

第十六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各区教育局参照《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石财教〔2013〕1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标准,审核、盖章并上报市教育局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人数,普惠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资助经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主要用于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餐费。与《关于开展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石财教〔2013〕1号)政策不交叉。

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涉及的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级和区级分担比例各为50%。以后年度视运行绩效逐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对于普惠园工作开展较好的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支持普惠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普惠园保教质量。

(一)派驻优秀教师。各区教育局向普惠园派驻业务能手,帮助其提高管理和保教工作水平。

(二)开展师资培训。增大国家、省、市、区四级培训中普惠园园长、教师的比例,建立与完善园本教研制度,提高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进行结对帮扶。建立省级示范园、城市一类园与普惠园的结对帮扶机制,授予该普惠园“XXX幼儿园手拉手结对园”牌匾,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经认定的普惠园优先推荐创建城市一类幼儿园。

第十九条 各区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扶持普惠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切实支持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五、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是幼儿园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各区教育、财政等部门具体负责普惠园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做好认定工作。逐步建立普惠园保教费指导限价与物价指数联动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各区普惠园保教费认定标准,完善本地区普惠园管理实施细则,对申报对象、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认定后的普惠园相关信息要统一纳入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分类管理。普惠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定,有效期内不得自行调整保教费标准。各区教育局应对辖区内普惠园按省定分类等级进行分类支持,引导普惠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公益性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财务审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发改(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享受财政资助的普惠园应对政府资助的补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票据使用规范,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动态监管。各区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园的监管和指导,实行动态管理,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要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当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不得再申报普惠园并向社会公告。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园自愿退出的,应于每年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公示后,履行相关手续,退出普惠园资质。退出后,不再享受市级制定的普惠园优惠政策,其在园幼儿在政府扶持和保教费标准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主城区内普惠园的申报、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其他县(市)、区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普惠园认定及财政扶持管理实施办法,并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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