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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资讯 >> 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十七):《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本篇阅读次: 19     日期:2020-03-23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13〕17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24日

 

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学前教育助学金,省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安排和中央补助等情况,确定学前教育助学金经费数额,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第三条  普惠性幼儿园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二)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

(三)所有公办儿(含公办性质)幼园;

(四)低收费、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资助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纳入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4、符合入园条件的残疾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条件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

第五条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10%左右,具体资助实施范围、比例和标准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资金总量在省定标准内确定。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并相应地增加资助资金额度。

第六条  学前教育资助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筹措落实。省级统筹中央奖补和省本级安排资金对市、县进行补助。对136个县(市)的具体补助,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按照保障公民基本发展权益类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分6档测算确定省、市、县财政分担额度;设区市自行确定市与市辖区之间的具体分担比例。

第七条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优先用于直接减免在园儿童保教费,剩余部分可用于减免餐费,不得发给儿童或其家长。各地在确定的资助标准内,结合当地实际,可合理确定资助资金使用内容,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需要。

第八条  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九条  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附件3),提交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或乡级(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有效证件,由幼儿园进行审核确定,审核后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审核汇总表”(附件4),报同级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核查。各县(市、区)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明细表(附件2),报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备案核查。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填制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1),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核查。

第十条  幼儿园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各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儿童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与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加强学前教育资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在园儿童人数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办幼儿园不得因免除保教费而提高其他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要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程序,加强分类指导。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查处乱收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幼儿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园内宣传栏等媒介,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幼儿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和县(市、区)要高度关注政策执行情况,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并务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有关情况及河北省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汇总表(附件1)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冀财教[2012]15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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