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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资讯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篇阅读次: 14     日期:2020-07-29

 

 

【最新消息】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家庭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持续完善、不断提升”的工作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政策标准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2020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各县(市、区)探索建设不同层次、不同组织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2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完善。支持指导家庭科学照护婴幼儿的政策机制基本完备、社区照护基础设施初步建成。各县(市、区)都建有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年底前,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体系进一步完善。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保障工作权利。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终止妊娠节育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应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的合理需求。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拓宽就业渠道支持婴幼儿父母就业,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

  2.做好公卫服务,提供照护便利。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防治措施。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关注婴幼儿重点人群,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贯彻落实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卫发〔2017〕18号),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旅游景点、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普遍建立母婴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

  3.开展宣传指导,加强保育服务。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发挥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现有信息化平台、手机客户端等作用,广泛开展婴幼儿发展和教育理念、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特点、喂养护理及常见病防治等方面知识的宣教普及工作,进一步提升家庭科学育儿水平。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以及儿保专家、儿保教师、社区医生等人员,通过母婴课堂、早教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婴幼儿健康、家庭抚养和早期发展的科学指导。(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妇联、市总工会、团市委)

    (二)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

  1.强化功能共享,利用公共资源。积极挖掘社区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幼儿园、小学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实现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公共服务资源的功能衔接和共建共享,发挥综合效益。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机融入社区服务体系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妇联、市计生协)

  2.突出特定区域,实施项目推动。推动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争取和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依托亲子课堂、孕妈妈课堂、孕妇学校、教育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儿童生长发育营养健康、心理保健等多方面全周期的早期发展服务,提升农村和贫困地区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3.加大组织力度,开展志愿服务。通过组织有意愿的育婴师和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以及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者服务队伍。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村居社区平台,与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或困难的家庭,就近建立帮带照护关系,提供公益性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团市委、市计生协)

    (三)促进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加大支持力度,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免费提供场地、减免场地租金、分担人工成本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2.利用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开设托班。发挥托幼一体化管理体制优势和资源聚集优势,有条件的幼儿园应积极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对3岁以下婴幼儿开展照护服务,招收2至3岁的幼儿。对新开设的幼儿园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并落实托班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班资源供给。(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等部门)

  3.探索完善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积极探索制定土地供应、财政支持、人才培养等多方面政策,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推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鼓励支持获得相关资质和符合专业标准的法人、自然人,依法兴办符合规范和标准,专业性、多层次、多品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4.满足实际需求,提供多样化服务。引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机构管理。

  1.加强统筹规划,做好分类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支持村居新建或利用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改造过程中,鼓励各级政府积极落实相关政策,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公共环境;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2.规范登记备案,严格监督管理。举办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属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属营利性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审批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经核准登记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管理等制度。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实施对机构服务全过程、全方位、无死角监管。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日常安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等综合监管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考核评估。(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3.加强卫生保健,夯实安全责任。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好对婴幼儿健康的主体责任。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定期组织对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承担婴幼儿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消防等设施、器材和安保人员,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严厉打击涉及婴幼儿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与婴幼儿照护相关的产品,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风险监测,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保障实施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或提供房产、土地用于托育服务的,对符合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进行减免。各级政府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影响社会力量进入的堵点和难点,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二)加强用地保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人才保障。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加快课程建设,培养婴幼儿照护专业人才。依托师范类、幼教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加强对保教师、育婴师、营养师、家政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估,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政策咨询、标准制订、质量评估等智力支持。建立培训基地,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信息保障。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应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机构登记备案、执业综合监管、信息统计监测、人员队伍建设、服务全过程监督等方面实现信息化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

 

实施步骤

  (一)开展调研,积极部署。市卫生健康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研,摸准摸清全市婴幼儿人口分布、家庭环境、照护需求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现状等基本情况。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用性、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部署。

    (二)试点探索,逐步推广。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围绕以下内容,大力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创建活动。

  1.开展品牌连锁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引进先进理念和模式,打造1个建设标准化、管理一体化、运营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开展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机构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出台支持政策,建成1个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模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3.开展幼儿园设立托班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所普惠幼儿园实行开设托班试点,招收2-3岁的幼儿。

  4.开展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建设试点。各县(市、区)要选择1家医院或1所学校或1个青年职工集中的企业在单位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三)总结经验,全面铺开。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全面铺开,不断增加照护服务供给,降低家庭照护成本,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升。

 

组织推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规范发展的政策规定,构建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行政审批、民政、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部门要厘清职责任务,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评估督导。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资格准入、安全监管、规范发展的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工作实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约谈;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舆论监督力度,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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