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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教资讯 >> 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六版)发布
本篇阅读次: 12     日期:2022-08-30

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六版)发布

 

 

为进一步指导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压实校园防控各方主体责任,有序落实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第九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和当前疫情形势需要,在前期技术方案基础上,教育部、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六版)。一起来看《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第六版)》——

 

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第六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确定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方针政策,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坚持动态清零,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在前五版托幼机构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托幼机构疫情防控实际和应急处置经验,指导托幼机构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开园准备 

 

(一)托幼机构的准备

 

1.重视开园准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托幼机构增强疫情防控风险意识,根据疫情形势和所在地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做好新冠肺炎和常见传染病预防工作,做到准备充分、妥善有序开园。

 

2.落实多方责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家庭和个人责任。托幼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开园前须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各项防控措施,对全体教职员工开展防控知识与技能培训,做好日常症状监测,及时告知家长入园疫情防控要求,家园共同做好开园准备,仔细检查落实。

 

3.坚持联防联控。在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托幼机构应加强与疾控机构、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沟通协调,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教育、卫生健康、疾控、托幼机构和家庭“点对点”协作机制、监测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开园前托幼机构疫情防控业务指导、巡查、培训和联防联控全覆盖。

 

4.加强应急演练。开园前,托幼机构与属地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公安机关等做好对接,根据疫情形势,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针对性开展疫情防控多场景、实操性应急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疫情,迅速激活疫情防控应急指挥体系,各环节快速响应和应急措施到位,及时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5.做好物资储备。做好儿童和成人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储备,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校对,确保物品在有效期内且存放安全。设置足够数量的盥洗设施,配备足量的洗手用品。按照标准设立观察室或临时隔离室以及应急备用教室,安排专人负责,并针对工作人员做好防控管理。

 

6.加强环境消毒。落实环境卫生和清洁消毒管理制度,专人负责园内全面清洁消毒工作。开园前,应对园内重点场所、公共用具和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做好垃圾清理,对户外大型玩具、门把手、扶梯扶手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进行预防性消毒,落实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洗手间等各类生活、保育室内场所及公共场所通风换气。

 

7.保障饮食饮水安全。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要求,开园前对托幼机构食堂及饮用水设备设施进行彻底检查和清洁消毒,所有饮用水设备设施均应取得行业监测、检测合格资质,及时检查、监测、消毒设备,确保饮用水安全。严格规范食材进货渠道,检查食品原材料有无过期变质,发现有问题的食品原料要立即销毁。开园前,对食堂所有员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

 

(二)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的准备

 

8.报备健康状况。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所有教职员工和幼儿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提前连续7天开展健康监测和旅居史报告,如实上报园方,配合园方做好开园返园的健康监测。对有疑似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暂缓返园。

 

9.主动减少聚集。开园前7天,家长做好幼儿看护和防疫物资准备,教职员工和幼儿家庭减少聚集性活动,如需前往公共场所应遵守防控要求,佩戴口罩,勤洗手,做好个人防护。

 

10.接种新冠疫苗。加大疫苗接种宣传引导力度,加强托幼机构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坚持知情、同意、自愿原则,倡导3岁以上适龄无接种禁忌幼儿及共同居住人员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11.落实返园要求。低风险区教职员工和幼儿经园方审核健康状况符合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即可返园。从中高风险区返回,要严格落实属地防控政策,符合条件,方可返园。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加强对托幼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认真排查辖区托幼机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及时跟踪整改到位。

 

二、开园后

 

(一)托幼机构管理要求

 

1.重视入园排查。托幼机构实行园内相对封闭管理,严格身份核验,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园。动态精准掌握教职员工和幼儿健康状况,做好健康监测。入园时,教职员工和幼儿须测体温,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疑似症状方可入园,出现疑似症状者,须及时就医,不带病上班、入园,同时托幼机构要做好健康跟踪随访。安排家长错峰接送幼儿,在园门口设置“1米线”,配备工作人员疏导人流,防止园门口人群聚集。家长接送幼儿不入园,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2.做好监测预警。按要求配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和本土疫情处置中的核酸检测,对安保、保洁、食堂等工作人员加强健康管理,合理增加核酸检测频次。严格落实幼儿晨午晚检制度。做好缺勤、早退、病假记录,发现因病缺勤的教职员工和幼儿需及时追访、登记和上报。

 

3.加强场所管理。加强活动室、睡眠室、盥洗室、食堂、办公室、医务室、卫生间等室内重点场所及公共活动区的管理和消毒,每天至少三次定时通风换气。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增加水龙头、门把手、楼梯扶手、床围栏、玩具、娱乐设施、儿童个人用品等高频接触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频次。在食堂、卫生间和医务室等场所配备足够的洗手用品。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做好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消毒和登记工作。加强对物品配送人员核查、登记与管理,加强冷链食品外包装、邮件快递预防性消毒。

 

4.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加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控进货渠道,食品等原料从正规渠道采购,保证来源可追溯。依据幼儿生长发育特点,合理安排膳食,每日提供充足的新鲜果蔬和奶制品,适量的鱼、禽、蛋、瘦肉,保证食物种类多样。

 

5.强化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面向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开展新冠肺炎和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肺结核、流感、麻疹、水痘、腮腺炎、手足口病、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教会幼儿正确的洗手方法,勤洗手,培养幼儿养成良好卫生习惯。

 

6.查验补种疫苗。配合相关部门逐一查验幼儿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发现漏种,及时告知家长带幼儿补种。

 

7.关注情绪变化。提醒家长关注幼儿作息饮食规律及情绪行为变化。鼓励配备专业幼儿心理健康教师,通过绘本阅读、游戏等方式让幼儿了解病毒。

 

(二)教职员工、家长和幼儿管理要求

 

8.落实个人防护。托幼机构教职工、安保人员、保洁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在工作期间,应当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采用正确方法洗手,加强手卫生。保洁人员、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还应当戴一次性手套,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保持清洁、定期洗涤与消毒。幼儿在园期间不佩戴口罩。幼儿离园,家长做好幼儿看护,避免到人群聚集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场所,在园外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9.加强近视防控。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安排内容和形式适宜的体格锻炼,每日2小时以上的户外活动,3岁以上幼儿至少1小时的体育活动。引导幼儿养成科学用眼习惯,严格控制视屏时间。平衡营养膳食,合理安排作息,确保充足睡眠时间,提高免疫力。

 

三、疫情监测

 

(一)关注疫情变化

 

及时关注托幼机构所在地、全国其他地区疫情形势变化。一旦所在地区发生本土疫情或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等级提高,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立即激活疫情防控应急指挥体系,果断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强化监测预警

 

托幼机构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基础上,严格实施教职员工和幼儿健康监测、体温检测、晨午晚检和因病缺勤追踪与登记等措施。入园前,教职员工、幼儿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如出现疑似症状,应当立即报告,采取居家观察、就医排查或隔离措施。在园期间,教职员工和幼儿如出现疑似症状,严格按照“点对点”协作机制有关规定,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托幼机构做好就医结果追踪登记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旦托幼机构所在县(市、区、旗)出现1例及以上本土感染者,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支持和保障下,及时完成一次全员核酸检测,后续可根据检测结果及疫情扩散风险,按照属地要求开展核酸检测。

 

规范应急处置,如教职员工和幼儿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托幼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机制,2小时内向疾控机构报告。托幼机构出现疫情后,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和机构指导下,采取封闭管理、全员核酸检测和暂缓返园等处置措施,配合疾控机构做好传染源控制和管理、流行病学调查,落实防控措施。

 

五、病愈返园

 

教职员工和幼儿病愈或按期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并按规定完成居家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方可返园。返园时,幼儿园查验由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证明。

 

本文来源|中国教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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